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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与商业化改造
作者:严斌、宛敏、费得喜 日期:2010/9/12 17:57:35 人气: 标签:

  近几年,各地方政府为响应国务院拉动内需的要求,相继组建了融资平台,但随着国务院和银监会加大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整顿,县级政府融资平台的各种问题不断显现,本文就这些问题,粗浅地提出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商业化改造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县级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及经营上出现的问题
  1.政府融资平台的设立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
  大部分的政府融资平台是在政府向金融机构借款前匆匆成立,具有急功近利的色彩。在新的公司法颁布前,有部分融资平台注册资本中的货币资金比例未达到30%的要求,还可能存在以虚高价格评估的土地做注册资本的情况。在人员组成方面,法人代表一般由副县长或副县级甚至可能是部门的副职担任,副职由财政局、建设局、土地局等部门的副职担任,而这些人员几乎都是兼职,从而使融资平台的经营行为均以政府指令为准,形成了项目管理上的严重缺陷。
  2.申报的政府项目资本金配套使用不规范。
  根据国务院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规定,政府融资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相对于财政实力较强的县,县级配套的项目资本金一般会如实列入财政预算。而财政实力较弱的县为成功申报项目,有的从地方政府财政借入一笔资金暂时作为项目资本金申请贷款,贷款批复后,又通过“转圈”回到财政,从而影响整个项目的具体实施。
  3.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根据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要求,项目贷款需专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具体贷款项目,并使用报账制。而实际操作中,由于融资平台成立的局限性,融资平台的高管人员受政府影响过大,使项目资金很难做到专款专用。
  4.项目的现金流严重不足。
  政府融资平台投资的项目分为有直接收益来源项目和无直接收益来源项目。前者的收益均进入地方财政后再拨入相应的建设单位,后者的间接收益来源于相应的土地增值,两者均要依靠财政。大多数县级财政是“土地”财政,政府融资平台的还款来源也是依赖土地,而为了平衡财政局、土地局等部门的利益,融资平台收储土地的经营收益往往不能完全返还,甚至其储备土地的成本都不能从财政返还,从而造成其现金流匮乏,更为直接的影响是其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二、实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商业化改造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文件要求,结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现状,现就其实施商业化改造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政府出资组建。
  2.出资额必须满足公司注册、承借债务、经营周转的需要,要用优质资产和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货币资金出资,注册资本不实的要按规定充实到位。
  3.平台公司要按《公司法》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成立独立于政府行政之外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二)建立公司运行机制
  1.公司运行完全按《公司法》的规定实行商业化、市场化运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分配、自我发展。
  2.公司承担的公益性、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实行“投资、建设、收益”一体化,如政府安排公益性项目必须按投资额给予利益补偿。
  3.客观划分政府资源的财政收入与经营收益,根据不同的资源、政策和投资方式,建立不同的分配关系。
  方式一:将政府资源按基准价格出让给公司,出让收入作为财政收入,出让前的成本由财政承担(公司垫付)。公司对出让取得的政府资源通过改善资源环境,实施投资开发,择机组织经营,实现的资源转让收益作为公司经营收益。
  方式二:将政府资源出让收入全部纳入财政收入,通过财政再分配剔除政策性支出后,全额返回公司作为经营收益。
  方式三:政府对公益性项目建设与公司建立BT合作关系,由公司按项目建设承担投资所需资金,政府给予公司优质配套的政府资源,将政府资源转让收益作为公司经营收益。
  (三)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公司融资须坚持“举债有度、还债有信、用债有效、管理有力”,实行“借-用-还-管”一体化,将债务控制在公司财力承受的范围内。
  2.加强监管。公司自觉接受董事会领导及监事会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接受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的指导。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投融资业务及项目管理。
  3.采取担保防范措施。根据项目特点,可通过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权益质押等担保方式,构建完善的担保结构,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四)配套政策
  1.继续加大政府资源垄断经营力度,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将垄断经营权保留给融资平台公司。
  2.原按“政府立项、企业承贷、财政直补企业、企业还本付息”模式投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贷款,财政部门仍按年度偿债计划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给借款企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地方政府补偿相应的资源或资产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3.对融资平台公司取消一切政府性为他人担保、垫付、借款等违规行为,对改造前的垫付、借款、担保等占用资金要加快清收或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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